
酒駕初犯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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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7 16:27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7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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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酒駕是刑法第185條之3,因您收到地檢署開庭通知,故訊問的是檢方,可能是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另有關當庭求情或寄到居所地一事,建議您以書狀說明及當庭檢方敘述。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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