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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夫家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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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9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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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分居後原先在夫家的個人物品男方能沒經過我同意就隨意丟棄嗎??…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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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30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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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253號
  • 您好:

    雖然已分居,但應是通知妳來取回,而非任意丟棄;夫家的行為若造成妳物品的毀損,可據此請求民事賠償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315號11樓之1 / 電話:07-5525111/FB請搜尋「何明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