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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商』ㄧ再拖延工期,『承包商』需履行合約進行施工嗎?

  • L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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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30 03:48 最後編輯日期:103-09-30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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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發包商』從103年4月份多次延期,後續施工2天又因發包商的施工物料有問題而暫停施工。『承包商』每個月都主動尋問下次進場施工的時間,但ㄧ再得不到切確日期....

     

    終於9月份可再次進場施工,但施作不到15天,又因為其它工種未完成而無法施作,需要在等明年才能第3次施工

     

    合約上只有『立約時間』,沒有工程期限(因尋問發包商工程期限是什麼時候,對方自己也不知工程期限),因各項損失、及工程保險損失及追加工程以外的工作內容,『發包商』都沒辦法補貼,導致衍生許多開銷;因此想要終止合約,立場站的住腳嗎?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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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30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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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寄存證信函承包商限期完工,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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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30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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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

    您可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對方限期配合

    對方如未於期限內配合您即應可依法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民法第507條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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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30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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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應先發函通知對方限期履行,若對方無法履行,再主張解除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