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緊張可以不要測謊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30 21:39
- 文章人氣:209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實務上針對測謊之證據能力其實是很有爭議,依一般多數見解則均肯認當事人是有權拒絕接受測謊。原則上檢察官不得僅以被告拒絕測謊或保持緘默即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還是得有其他證據佐證才能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刑事判決
測謊鑑定,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1)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2)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3)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4)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5)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賦予證據能力。具上述形式之證據能力者,始予以實質之價值判斷,必符合待證事實需求者,始有證明力。復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又法院或檢察官囑託相當之機關鑑定,準用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同法第二百零八條亦有明文規定;是鑑定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鑑定經過及其結果,法院囑託鑑定機關為測謊檢查時,受囑託之鑑定機關不應僅將鑑定結果函覆,並應將鑑定經過一併載明於測謊之鑑定報告書中,若鑑定報告書僅簡略記載檢查結果而未載明檢查經過,既與法定記載要件不符,法院自應命受囑託機關補正,必要時並得通知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報告或說明,否則,此種欠缺法定要件之鑑定報告不具備證據資格,自無證據能力可言。換言之,倘實施測謊鑑定之鑑定機關在實施測謊鑑定之過程中,已符合上揭五項測謊基本程式要件,所出具之測謊鑑定報告亦已依上開規定,就測謊實施之經過及其結果詳為記載,則該測謊鑑定報告即有證據能力。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