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前夫離婚時,協議書上面有寫說
女方擁有探視權(監護給男方)
當天簽字他也同意我可以帶小孩回娘家,也說提早跟他說就好
現在傳簡訊打電話都不回也不接,只好打他他媽媽
他媽媽說他不給看,說我要是去就要把小孩帶走,讓我找不到
說要提告他也沒關係,說離婚就是不愛小孩,為何要來看小孩
我真的很難過。
這樣狀況可以提告或重審監護權?
您好:
1.只要是小孩的的父母,就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對方的行為已明顯剝奪你的權利。
2.建議可委請律師向法院提起酌定探視權之訴訟;如認自己更適合教養小孩,並可提起改定監護
權訴訟。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回覆 沛穎 的發言內容: 我跟前夫離婚時,協議書上面有寫說 女方擁有探視權 ... (恕刪)
女方擁有探視權 ... (恕刪)
視個案情況,可訴請法院改定親權行使之人或定探視方案
原則上如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
1.如您聲請法院定探視方法,就會有法院以裁定方式定出具體可將小孩帶回同住之時間,
對方也要遵守。
2.如能進一步證明對方有明顯對小孩不利之情事,聲請改定監護權才比較有機會成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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