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樓社區主委強制更換管理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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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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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部份,必須依據規約跟之前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內容而定,不能一蓋而論。
2、有關於相關的權利義務應該依據雙方所簽立的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為主
3、倘若管委會違法解雇(倘若違反規約、勞動契約或是勞動基準法),都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請求確認勞雇關係、賠償短少的薪資,或是請求資遣費、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
4、資遣費的計算涉及新舊制,舊制1年一個月(勞基法),新制1年0.5個月(勞退)。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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