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自願離職相關問題
- 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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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4 10:35 最後編輯日期:103-10-04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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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在我任職滿1年後公司要我從行政部門跳到業務部門,但是必須從新人開始做起且實習上課兩個禮拜的薪資僅有2萬塊和原本薪資差了八千,這合理嗎??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簽到任何轉調的契約或是同意減薪的合約,都只有口頭上告知而已!
而後最後一天上課說我考核沒有過所以問我是否需要離職單,但我最後沒有寫因為我認為這程序不合理等於是變相要我自願離職,所以我當天直接下班離開,後來傳訊息通知我說我沒有辦理離職所以一樣要回去上班,那我可以拒絕嗎?我已經對公司失望了,不想再回去,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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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4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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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降薪調職或解僱並不合法,建議您或可向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另提供勞動基準法第14條供您參考,建議您思考是否終止勞動契約?否則未終止勞動契約前,若您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達三日,公司可將您解僱,反對您不利。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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