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最近向行政單位陳情管委會不給予申請資料,而行政單位也發文要求管委會回覆不給予的正當理由。而社區總幹事確私自以主委裁示發通知單通知本人至會議開會說明申請原因,而我一直不肯去的理由回覆給行政單位。但事實上,通知單並非發函給我的,而是給我先生的,而且主旨並非指的是申請資料一事,而是另一件不同的事。
請問,這是否有構成偽造文書或冒名之義?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並沒有涉嫌偽造文書。
2、可以向主管機關說明,要求主管機關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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