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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法院若不是以被告居住地為主?能否申請更改開庭法院?

  • paul2333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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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9 16:25 最後編輯日期:103-10-0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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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若收到士林地院刑事傳票(已開過偵查庭),案由為"妨礙名譽",

    被告戶籍地在中和,犯罪地也是中和,能否申請到板橋地院開庭?又如何申請呢?

     

  • paul2333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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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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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被告戶籍地在雙和區,但若犯罪地為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士林地院仍有管轄 ... (恕刪)

    謝謝顏大律師的回答

    關於犯罪地還有還有不明處想請教律師,

    此案件發生處是在網路上有言語爭執,

    被告是在中和區使用電腦的,那犯罪地可以算是中和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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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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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網路犯罪,依我國實務見解原則上只要受理之地檢署或司法警察單位轄區能夠透過電腦顯示網路犯罪之內容者,該受理之地檢署或司法警察單位轄區即屬所謂「犯罪地」,具有刑事訴訟之管轄權。從而本件依您所述,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屬具有管轄權,且既然經起訴由法院進行審理,當然更不可能再為移送。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