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打擾了,有一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已離婚,現兩位孩子(國一及小四)監護權是歸前夫所有,但因現在前夫(即監護人)對孩子有精神上及言語上和照顧不週,未盡監護人之責等家暴情事之發生,我身為孩子的母親(即探視人)也因此為孩子向法院提出家暴案即改定監護人的訴訟,現在社工在調查當中.
對此,我有一問題,想了解的是,如家暴案已成立,而監護人也已改定歸我,那我有權可以對前夫(也就是家暴被告方)提出它們需支付孩子的扶養費用或相關費用嗎?是一次給嗎?還是按月給?
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可以直接追加起訴,要求對方負擔扶養費用。
2、一般來說都是按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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