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相關妨礙名譽問題,大多會合併審理。但我先告異姐於7月份妨礙名譽(臉書亂PO文),巳經上地檢署一回也有案號了。9月20日我又告她的同居人和兒子在臉書轉分享出去給更多人看,內容是異姐她毀謗本人影涉文章。明天周三要開庭了,我收到傳票打電話去地檢署查詢,9月20日又提告的2位妨礙名譽的案號還沒有??請問9月份的案號會和7月份異姐的妨礙名譽案號同一個?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不同被告或是不同犯罪行為就屬於不同案件。
2、倘若犯罪有相關聯的話,可能會併案,不過此部分是檢察官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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