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務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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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3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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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您可持有由對方簽發之本票,在到期日請求對方付款,若對方無法支付票款時,您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若法院准許持您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2. 因對方未滿20歲,依民法規定,若對方未滿二十歲但已結婚者,可單獨簽發本票,但若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的未成年人,簽發本票時除未成年人簽名外,還要加上法定代理人簽名,才會發生效力。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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