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拍買賣糾紛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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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4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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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您因網路購物無法實際看到實物,購買後想要退貨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您在辦理退貨時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您自行將商品寄回或吸收郵寄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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