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們住的地區是高雄市屬於民國57年前的舊違建,隔壁的屋子已有十年以上沒有人居住,屋頂毀損,每逢雨季造成我們鄰牆漏水損壞,多年來我們每年自行修復又漏水損壞,現在甚至連天花板都出現龜裂,多次請屋主將屋頂修好,屋內不要進水,左右的鄰牆也就不會因吸飽了水而損壞,但都得到不願意處理的答案,向市府申訴得到的是舊違建他們沒有辦法拆除,請問:我們可以向屋主請求賠償嗎?如果可以需要備妥什麼資料?
謝謝律師們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針對該屋之所有權人來請求損害賠償,應針對損害部分蒐集相關事證,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蒐集資料方面,除了之前我們有拍照存證的照片外,還需要什麼嗎?是否一定要請技師來鑑定?因為之前詢問過,都被建議不必用到技師鑑定。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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