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坐SPA紓壓業,6月中取得工作,在面試時並沒有談到離職前要預告幾天
也沒有簽過合約,前幾天提出辭呈,經理說要提前15天,但是這項規定我也不知道也沒簽約
現在我想直接離職,公司說薪水會全扣掉(半個月領一次)
這樣是正常的嗎?
您好!有實際受僱關係領有薪水就是有僱傭契約,並不一定要簽立書面,應先釐清;依勞基法規定,工作滿三個月,離職應於10日前告知;但無論如何,有工作的天數公司都應給薪水,公司不能扣薪,若有爭執,可向勞工局申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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