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騎乘腳踏車時,剛好遇見要開車門的駕駛碰撞到我,導致我在地上打滾,此汽車停在停車格及熄火,當時警察及救護車都有到場也有到醫院急診,因腳踏車沒有車牌及汽車熄火停駛在停車格,警方說這不算車禍只能算是過失傷害。
因為腳踏車損壞及身體和臉部有多處擦傷,請問我在和對方調解時,申請賠償時有什麼權益?需準備什麼資料呢?
您好!可保留單據請求修車費、醫藥費及精神賠償,若雙方無法和解,可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等刑事起訴後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補充說明應注意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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