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們:
日前因有刑事告訴一件,告對方強制罪,恐嚇,竊盜等.. 今收到對方的不起訴書,赫然發現檢察官竟將多位證人張冠李代,其詢問的結論下當然眾人都沒看見,所以判被告不起訴.. 另警察有我們報案資料,但在此刻卻調閱不出,但當事人早已申請到通常保護令,代表我們提告部分是事實,而我們有原始訴狀,請問這樣可以要求重審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該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七日內,聲請再議,以為救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您須於七日內具狀向原地檢署聲請再議
聲請再議狀中並須具體指摘證人證詞如何被誤引及尚有調查未盡之處
才比較有可能受高檢署發回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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