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交屋的房子,在拆除修飾消防水管的天花板時,發現漏水,但經與樓上屋主溝通處理漏水問題時,樓上屋主說幾個月前,前屋主,仲介與總幹事已告知他此事,但後來就不了了之。
再進一步與總幹事確認後,的確有此事,但他說當下因為只看到結晶體,且光線不足,無法做進一步處理。
請問:
1. 這樣有構成“隱匿“漏水的事實嗎?
2. 如果有,對仲介和前屋主,應採取什麼的動作?
謝謝。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對方應有隱匿漏水情事。
2.建議應於瑕疵發現後六個月內向前屋主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漏水瑕疵之情形
並同時主張減少價金(副本給仲介),並限期請對方出面處理,
對方如逾期不出面處理,則再對其提出訴訟請求返還應減少之價金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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