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男友再一起時有購買一輛車是用貸款購買的~第一保人是寫男友..第二保人則是我..但再貸款期間我男友因為被關等於是說著台車都是我一個再負責處理再繳貸款費用的~但之後我們分手就因為車是他名子他把車牽走?對方根本沒負到任何費用??那我可以要回我繳的那些費用嗎?是後對方也都避不見面..那我要告他可以用哪條法律告他呢??我有收據及證明車子貸款期間他再關根本沒有能力付到貸款..那著樣要跑法庭嗎??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依您所述,車貸是您所繳納,然您男友卻因此而獲得不用繳納車貸之利益,應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您可依上開法律規定向他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即您所付之價款。
您在程序上可以依督促程序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請對方返還價金,如對方聲明異議,則您即需依訴訟程序向其請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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