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好 小弟一直有個問題困擾許久 大約在民國87年(當時才16歲)
爺爺奶奶相繼過世 由於我是長孫 於是就把爺爺奶奶的一戶土地房屋過戶給
我.爸爸.媽媽三人共同持有 但從沒看過相關文件 房屋權狀
後來我爸在外 有欠人家錢 於是土地就被拍賣掉
(這段期間爸媽已經離婚 我和媽媽同住)
我和媽媽 完全不知情 直到這1~2年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通知書
才知道 地主要求支付房屋的使用租金 問題是 我跟媽媽
長期居住在台中 房屋在基隆 我們根本沒使用過 自從爺爺奶奶過世後
就一直空在那 也沒對外租賃 後來一審法官判決不需支付租金
近期又收到開庭通知 地主要求上訴 12月初要開庭
請問 我有甚麼辦法能擺脫這種掛名 而又賣不掉的房屋
例如要求法院拍賣?或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