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律師,朋友在便利超商撿到一張悠遊卡,當初可能沒想這麼多,就收起來了,而後有2次因為找不到自己悠遊卡,有使用到此張悠遊卡並且儲值,1個月過後,遺失的人報案,朋友自知理虧,希望對方和解,但對方仍堅持提告,請問最壞的打算會被判什麼呢?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侵占遺失物罪可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下之罰金。
2、本罪最重只有罰金刑,且是公訴罪,建議在可以在接受的範圍內簽立和解書。
謝謝曹律師,因為在網上有寫說詐欺罪,不知道這個罪行成立嗎?另外刑責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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