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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間是否能從事房仲業務等相關行業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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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5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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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要開店,倘若只是業務員或是具有動產經紀證照之業務,則不受限制。只是一般分店都會由有證照的人掛名負責人,因此公司才會這樣說明。

    2、有關於條文的部分,亦不包含強盜罪,檢附條文如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
    其許可:(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
        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
        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
        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
        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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