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間是否能從事房仲業務等相關行業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15 15:39
- 文章人氣:269
- 個人積分:49612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要開店,倘若只是業務員或是具有不動產經紀證照之業務,則不受限制。只是一般分店都會由有證照的人掛名負責人,因此公司才會這樣說明。
2、有關於條文的部分,亦不包含強盜罪,檢附條文如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
其許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
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
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
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
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