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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問題

  • melisa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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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9 17:35 最後編輯日期:103-11-0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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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們好,有關於個資法的問題,想請教您們,謝謝

    我的資料只留給民政局(因遷移戶口,故留手機號碼給區公所方便做業)

    但現任的里長用自己的手機號碼傳了一封"競選總部成立,懇請支持他及他的選號",到我的手機,才知個人的號碼已遭洩露。

    有打電話給現任里長,詢問他為何有我的聯絡電話,但他解釋不出來,只有說資料是當初留給區公所的資料,合理懷疑他有私下COPY民政局資料嫌疑,並且傳的內容並非里內活動訊息而是個人訊息。

    請問這是不是違反了個資法及圖利他自己的行為呢?

    可以用什麼條例來告他呢?

  • melissa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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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9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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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你所述,應是要追究公務機關對於你的個資做當初蒐集目的外的利用,但前提是你並無同意公務機關可做目的外利用

  • 手機:0983252498
  • melisa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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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9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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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您的回覆。

    請問律師大人,

    我當初留的資料只允許區公所贈送福袋聯絡使用(並無留資料給里長)

    那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這樣的方式是否已經觸犯個資法了呢?

  • melissa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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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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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41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您所述,您的聯絡方式是由民政局流出,區公所民政應屬公務機關,今其未盡其保管之義務而洩漏您的個資,致侵害您的權利,您可依前開法律向其求償。而為該行為之人,亦可能有上開法律第41條之刑事責任

  • melisa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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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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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你所述,應是要追究公務機關對於你的個資做當初蒐集目的外的利用,但前提是你並無同意公務機關可做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

    請問律師大人,

    我當初留的資料只允許區公所贈送福袋聯絡使用(並無留資料給里長)

    那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這樣的方式是否已經觸犯個資法了呢?

  • melis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