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還有辦法自費治療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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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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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乃是收到檢察署的觀察勒戒執行傳票,據此就該案檢察官已依法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獲准,並依裁定內容進行觀察勒戒保安處分之執行,因此依法已無再為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可能。
當天的程序主要是由檢察官進行人別訊問及由被告陳述簡單之案情陳述或意見,之後即結束迅問程序,由法警將被告送交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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