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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前發現外牆會滲水

  • 阿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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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09:37 
  • 文章人氣:1223
  • 個人積分:4
  • 原由:

    在買賣房屋時,屋主有告知四樓陽台有少許漏水,地板問題.且在房屋現況表,標註房屋漏水,但是在交屋前發現其外牆有壁癌,內部已全重新粉刷過.

    問題:

    1.請問在房屋現況表中有註明漏水,且僅告知在四樓,未告知其外牆也有,是否可請屋主負責此外牆未告知部分修繕費用或是減價.

    2.因目前買賣房屋手續皆已完成,僅剩簽名交屋,此時因要如何做才能維護自己買屋的最大權益??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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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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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除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外,建議發函予對方,讓對方知道您發現瑕疵情形,並催告對方修繕或主張減少價金,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發函後,雙方仍無共識,可先聲請調解;倘調解不成,建議委任律師,準備訴訟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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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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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房屋在買賣成立時,就存有漏水瑕疵,足以減損房屋使用,屋主僅告知您4樓有漏水,其餘漏水瑕疵,您有權可以向屋主要求修繕或修補責任,您不需要負擔任何的費用,並減少買賣價金。此外,若屋主係故意不告知房屋之瑕疵,您更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2.  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原屋主負瑕疵擔保責任,修補漏水部分(民法第227條),並減少房屋的總價金(民法第359條),及因房屋漏水所生之損害賠償民法第360條、第227條)。若屋主置之不理,您可先自行雇工修繕,並將修繕的單據留下,未來可以向屋主主張損害賠償。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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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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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函為瑕疵通知,並主張減少價金。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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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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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您的問題關鍵在於如何證明對方未確實告知漏水之處

    故建議應先蒐證(錄音)對方未具體確實告知

    再採取上開各律師建議之方式為宜

    並應注意發函通知及請求減價之時間應不得超過交屋後六個月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