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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司認為我毀謗

  • 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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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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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在6月時離職,今年9月時有在臉書上發文:因為某無良前公司的關係,有45天無休的經驗。

    前雇主認為這事再毀謗他,請問這樣成立嗎?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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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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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4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9268
  •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述,如您證明您所述是真實的,依刑法之規定,你就可能不會構成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