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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 小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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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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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各位律師們:

    我最近 想要離職,我在現在公司做了3個多月;但進公司的時候有簽了一份

    離職前30日 要先告知的文書。

    我也 在上個月 月底  已經口頭 向主管說做到這個月月底

    但我想要提前離職,不知道  這樣 是否會發生甚麼 問題

    麻煩 各位解答了。  謝謝!!!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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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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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若欲自請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雇主卻以契約要求勞工須30日前預告。「若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基法為長的預告期間,此是較勞基法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應以本條規定的基準予以取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參照),亦即勞工只需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即可。

    依您所述,您與顧主間約定之職前須30日前告知之合約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勞委會之解釋是無效的,因您之年資為3個多月,故您只須於10日前通知顧主即可,而該通知不論是口頭或書面皆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