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約聘離職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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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4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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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雙方確實有約定六個月期限,則本件自到職日開始起算,而您既已通知資方,則資方要
求至11月20日除非您同意,否則資方之要求並無理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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