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在不公開FB社團毀謗名譽!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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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4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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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1 項、第3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第311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依您所述,您係在不公開之FB社團散布訊息,稱他人公司?品不良,該社團為一由多數人構成之團體,故您應有意圖散布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然如您能證明您所稱之事為真實,或您係以善意發表言論,且該公司之?品品質是可受公評之事,則您即不會構成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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