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肇事逃逸嗎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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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5 11:27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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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肇事逃逸係指「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若雙方皆未成傷,縱使事後報警,恐不構成肇事逃逸。若警方傳訊A車主,A車主可將對方先行離開案發現場或當天其他之情形,向警方說明。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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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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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5 14:47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5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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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樓上大律師意見,如果沒人傷亡,肇事逃逸並沒有刑責。
但應注意仍會有行政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1)。
因此仍須向警方釐清,說明您並無逃逸的事實。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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