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大掃黃,警方從韓女、越女到菲律賓猛男的性工作者都逮,嫖客95到20歲都抓,成績斐然,但有人在臉書質疑應適可而止,「要給人『性』留出路」;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娼嫖都罰,但社維法要求「性專區」配套,全台各縣市至今都未設置,警方不該擴大取締。
法院卓姓庭長表示,警方大力掃黃,法官也不輕鬆,查獲色情應召站的「業者、皮條客」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由法官處理,「賣春和嫖客」違反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則由警方裁罰,雖是兩種不同罰,實則一體兩面。
他強調警方擴大掃黃,基於治安、維護良俗有執行必要,但地方政府應規劃性專區,讓業者、皮條客、賣春女郎、嫖客在性專區內交易,由專人管理。
王姓法官指出,「除罪化」很重要,運動彩、威力彩、大樂透等設「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條文、細則分明,但性專區在社維法中並無「專法」規範,管理、施行細則不大周詳。
舉例在性專區「躺著性交易沒事」,若是「站著跳艷舞」助興可能有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社維法中就未規範,建議管理、與施行細則要周詳。
基層員警指出,全國至今未設性專區,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責任,警察任務是取締不法,性交易行為在性專區以外地區,若不掃蕩等於處處皆性專區,最後性氾濫,民眾仍會責怪警察怠惰。
性專區問題吵了4年仍無解決方案,許多網友在臉書或論壇支持設性專區;網友說有性專區可管理性工作者,地方政府可增加稅收,又解決人性本色問題;也有網友反對,認為設性專區等於讓色情合法化。
台中警局昨發佈新聞指出,台中警方執行今年第2波全國掃黃專案,本月6至7日共查獲各類色情案件58件235人,出動警力1508人次,臨檢場所365點,強調會持續嚴查取締色情不法。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17/956527-%E5%85%A8%E5%9C%8B%E5%A4%A7%E6%8E%83%E9%BB%83-%E6%80%A7%E5%B0%88%E5%8D%80%E9%85%8D%E5%A5%97%E5%9C%A8%E5%93%AA%EF%BC%9F
作者: 記者游振昇、白錫鏗╱台中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6月10日 上午2:27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定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原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上開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換言之即所稱罰娼不罰嫖。而經過人權團體不斷努力下,司法院大法官終做出釋字第666號解釋,並以上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為由,而定有二年之落日條款,並諭知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三)但遺憾的是,雖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為修正,但各地方政府仍昧於現實、持執偽善而不願規劃、設立性交易專區,變相導致娼嫖皆罰之結果,此亦非多數大法官做成解釋當時所樂見。現各地方政府不惟不思如何實質上保障性工作者之生存、工作、健康權,甚而充耳不聞、駱駝心態地以打壓、大力查緝作為渠等「歌功頌德的政績」,實僅凸顯悲哀的法圖像而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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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一、如果是緩起訴條件而你不同意的話就會被起訴,起訴後未必比較輕,如果你不同意,然後跑到法院去,還是有機會判得比較重。目前司法實務對酒駕越來越嚴格了。例如:同樣是0.64的…桃園地院判決(一)二個月易科罰金六萬元(二)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二個月的話易科罰金六萬,加三萬就九萬)。二、不想讓家人知道,判決通知書可以更改地址嗎?當初是寫戶籍地。 答:寫一個陳報送達代收址狀,請地檢署送到你指定的地點。三.除了罰款還要負什麼行責嗎? 答:如果是檢察官緩起訴附條件而且條件是付錢沒有什麼其他條件,那就只有付錢而已,但是要知道如果緩起訴期間犯罪或不遵守緩起訴條件,就可能會撤銷緩起訴。緩起訴怎麼寫還要看你收到文的時候判斷。四.我採分期,要如何繳費。答:這個地方如果是在地檢就緩起訴,要跟檢察官聲請;如果是在法院,判決後跟地檢署聲請分期執行。 五.裁決書什麼時候會收到,還有收到什麼通知書?(整天都提心吊膽的)答:看檢察官忙不忙了,一般速度很快的。六.駕照是否會被吊銷?還是吊扣? 當下只告知我罰款而已,其餘都沒說。我想知道後續會有哪些問題?答:行政部分:一、目前我想應該會有一個吊扣駕照一年…可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裡面規定的很清楚。還有,就是五年內再犯就吊銷駕照三年…扣點扣太多的話也會吊…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一、關於你一直梗梗於懷的時間的問題…
(一)緩起訴可能時間,我幫你查了一個相關判決,摘要:
1、酒駕時間: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一時四十二分許
3、緩起訴確定時間:並於同年(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確定在案
4、所以如果以這個判決來算,這個案件從酒駕那天算過了二個月才收到緩起訴處分,再過了二十日左右才緩起訴確
定。也就是說,從酒駕到緩起訴確定,大概過了將近三個月的時間。
5、但並不是每個檢察官的速度都是一樣,這你了解吧。
(二)如果不是緩起訴而是起訴的話,從酒駕到判決時間,我再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1、也有起訴速度快的案件,例如:酒駕時間為103 年7月1日,起訴時間為103年7月11日提起公訴(隔十日)。
2、起訴時間稍晚的案件,例如:酒駕時間為103年7月15日,起訴時間為103年7月28日(隔十三日);判決時間為
103年9月30日(也就是說沒有緩起訴而是起訴,從酒駕到判決,經過了二個月多)。
二、以上,希望有幫到你,由於你沒有問到二審的時間,我就不研究這個了。
三、喝酒後二天內不要開車比較安全,我已經把我的二手車賣掉了,我最常擔的交通工具是公車與捷運,供你參考。還有,即使如此我也很少喝酒,喝多少會過量呢?據經驗,一杯就過量了…不過你也沒有問這個問題,所以我就不研究給你看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1.2013年6月13日起酒駕正式入法,酒測值吐氣達0.15就開罰,(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酒測值吐氣達0.25(含)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
2.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俟收到傳票後即可遞狀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若判刑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或是服社會勞動。
4.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手機Line輸入帳號q789336免費通話及寫信至q102327955@yahoo.com.tw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繫,本所就處理此類事件具足豐富實務經驗供與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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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於前日2/3晚上喝了三瓶啤酒後騎車,被警察攔查酒駕,酒測值達0.27,警察有告知超過0.25已觸犯公共危險罪,之後就被扣車以及帶回交通大隊的警局偵訊作筆錄。
做完筆錄後半夜就被送到分局壓指紋以及照相,在分局待了一晚後,一早就被送到地檢署,做簡易的開庭。
在簡易庭上,檢察官先詢問了一些基本資料以及犯罪事實後,便開了兩個處理方式給我,說酒測值達0.27觸犯公共危險罪現在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判緩起訴一年並在半年內繳交完5萬元罰金;另一種就是交給法官判決,需要在法院開庭,讓法官裁定罰金的多少,以及我如果想要選擇勞動服務不想繳交罰金的話,也是要選擇第二種方式讓法官裁定。當下我問檢察官有沒有可能選第二種方式後,法官看了情形會判比較輕一點,檢察官則說:每個法官不一定,也有可能更重,看我要不要賭看看。
現在有幾個問題:
1. 在一開始被帶到交通大隊警局後,作筆錄前,他們有調資料查到我在101年1月有開車酒駕(當時是只有罰鍰扣車沒到觸法移送的標準),說我這算是五年內累犯,便開了一張35條第3項,說這張紅單是犯罪事實要我簽名,但又說這張紅單可以不用理他,因為"一罪不兩罰",以較重的公共危險罪罰則為主。這是真的嗎?
2. 我去查了一下35條第3項,好像是針對累犯,罰的很重,除了罰九萬元,還要吊銷駕照3年不能再考,那如果真的不用理他,但紅單都已經開了,我之後是真的不用管他,還是要走什麼銷單的程序? 怎麼處理? 因為紅單上還有壓應到案日是3月5日,感覺是有時效性的,很急迫。
3. 在地檢署時我選擇緩刑一年並在半年內繳交5萬元罰金,並叫我之後等通知會寄到家裡。想問的是我多久內會收到通知? 以及收到的通知內容會有哪些? (怕等收到通知已經超過上面紅單的應到案日期)
4. 半年內繳交5萬元罰金,是我必須要在半年內一次繳清? 還是我可以有分期付款的選擇? 或是能再提出以勞動服務的方式來折抵?
5. 目前整個過程都沒有人提到需要吊扣或吊銷駕照。想問的是,我目前這樣的情形與判決,需要吊扣或吊銷駕照嗎? 如果需要,那吊扣或吊銷的時間為多久? 是只會吊扣或吊銷我當時案發的機車駕照? 還是會連我的汽車駕照一起吊銷?
6. 目前整個過程也都沒有人提到需要參加道安講習,我會有可能需要參加嗎?
PS.現在最擔心的是,我的處罰是只要罰檢察官的判決緩刑一年並在半年內繳交5萬元罰金?還是連35條第3項的紅單也要罰?因為一個月也沒賺多少錢,真的繳不出那麼多...
另外就是駕照會不會被吊扣或吊銷,因為平常工作都需要用到交通工具,如果只吊扣或吊銷機車駕照而汽車駕照還能使用那還好...會不會連所有的包括汽車駕照一起被吊扣或吊銷?
對於法律以及後續程序的問題我真的一竅不通,希望能有人幫忙回答我的問題,真的萬分感激!!!

律師你們好:
請教一下機車不小心A到靜止的無人汽車,事發當時機車本人有轉頭看了一下沒問題,就騎走了。不過沒多久就接到交通警察通知說本人有交通事故,沒留在現場,於是就開了一張肇事逃逸的紅單,本人拒收但是已經交給裁決所入檔,本人要申訴,因為我是認為沒問題才離開現場,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本人也在跟對方談和解,願意將汽車損害的地方恢復原狀,但是對方堅持原廠修理,對方可以這樣嗎? 那要寫什麼原因才能申訴成功,撤銷紅單?
被交通警察開的紅單違規法條以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須「致人死傷而逃逸」的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報警處置,否則警方自可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而予以裁罰。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請問101年因被撞.我報警請警察來處理.卻被要求酒測.因當日並未喝酒酒直接接受吹氣沒想到測為0.68原因是前晚11點喝高粱.因我肋骨斷在醫院等候住院.但警方卻告知需先移送.只好跟警方到簡易法庭.判鍰刑罰5萬吊扣駕照2年.今年9月因太太生病無法送我上班.我就直接騎車去上班.大概習慣出門就吃檳榔所以第3個路口停紅燈時就被警察叫過去並要求吹氣.有告知早上9點要上班並未喝酒.他並未告知任何原因就要求吹氣而且我行車間並未發生任何異常駕駛行為.因我有吃檳榔他也未給予喝水漱口的權力.結果酒測0.21.扣車再開2張罰單.到裁決所被告知因5年內第2犯要罰9萬.裁決人員告知可申訴.請問這是可以申訴成功嗎?我可以提共肝功能異常檢驗作依據嗎?請問警察這樣合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能不能緩刑,仍需依您實際之犯罪事實而定,以及您在案件中之角色來衡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三月我先生的朋友跟我借機車,才一次就發生大事了,被交通局開了一張三萬塊的罰單,吊銷機車駕駛執照三年,參加安全講習,吊扣牌照三個月,這一切都算在我頭上,只因我是車主,而那位妹妹我們一直有聯繫,他未成年所以請求我幫他申訴,申訴沒通過一樣的罰款,我想歸責給他卻不知道他的資料,問監理所說沒辦法一定要有他的資料,問警局也說不能隨便透露他人資料,但今天若他是騎我的車去犯罪那倒楣的人還是我??
這也太不公平了,我第一次遇這種事,真的被龐大的罰金嚇壞了,我是三個孩子的母親更不能三年沒駕照,那是等於三年不能騎機車呀!
找不到任何管道可以幫助,最後只能這邊請求律師,有沒有可協助的管道?
可以歸責給當天駕駛人,我只知道他的電話,我知道他在哪唸書,其他的我什麼都不知道,拜託有人可以幫幫我嗎?
另外我有疑問,警方不當下欄下肇事者,是用錄影舉證,這樣對我根本不公平,我可以怎麼為自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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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三月我先生的朋友跟我借機車,才一次就發生大事了,被交通局開了一張三萬塊的罰單,吊銷機車駕駛執照三年,參加安全講習,吊扣牌照三個月,這一切都算在我頭上,只因我是車主,而那位妹妹我們一直有聯繫,他未成年所以請求我幫他申訴,申訴沒通過一樣的罰款,我想歸責給他卻不知道他的資料,問監理所說沒辦法一定要有他的資料,問警局也說不能隨便透露他人資料,但今天若他是騎我的車去犯罪那倒楣的人還是我??
這也太不公平了,我第一次遇這種事,真的被龐大的罰金嚇壞了,我是三個孩子的母親更不能三年沒駕照,那是等於三年不能騎機車呀!
找不到任何管道可以幫助,最後只能這邊請求律師,有沒有可協助的管道?
可以歸責給當天駕駛人,我只知道他的電話,我知道他在哪唸書,其他的我什麼都不知道,拜託有人可以幫幫我嗎?
另外我有疑問,警方不當下欄下肇事者,是用錄影舉證,這樣對我根本不公平,我可以怎麼為自己辯護?



我是教練場的教練,1月初時我同事因酒測值達0.69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3月初到監理站遭吊扣駕照,依駕訓班管理條例規定我同事駕照被吊扣,教練證也被吊銷,所以不能任職駕訓班教練,因我同事未遭解職所以我向監理站檢舉,他因懷恨在心在3月15日時用語音信箱留言給我,內容是:水哥喔!我某某啦!我想找你一起吃個飯啊!我有幾個朋友想要認識你,我剛打你的電話沒有人接,打你家裡也沒有人接,看看啊!如果可以的話回個電話,OK吧!隨後又留了一通:水哥!我某某啦!我打你家裡跟你電話都沒有人接,就跟你講一起出來吃個飯,我有幾個朋友想要認識你一下啦! 還是我請他去**巷**號接你! 有沒有聽到啦! 聽到回個電話!3月16日早上上班時他跑來告訴我:你很沒禮貌喔!打電話不接也不回,你這樣針對我 我跟我朋友一定要請你吃好料的!
第二通語氣很不好,他的朋友我不認識,又說要讓他朋友來我家接我,直接說出我的住址,還說打電話到我家!我肯定這住址和電話是從駕訓班辦公室探知的,因為那是戶籍地,我沒住在那個住址,是我以前留在公司的通訊住址,這樣我不能告他恐嚇或個資法相關問題嗎?如果告恐嚇不成會被反告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已做完筆錄,可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肇事責任,若對警方之初判表不服,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數額。針對您的損失,亦可提告請求對方賠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我今天收到兩張罰單兼兩張照片
打去問說是要罰三萬元跟吊扣牌3個月
我的疑問是
因為不是當場抓到而是拍照,照片1只看到借車的人闖紅燈,照片2則是與另一輛機車已過紅燈停靠路邊(顯示紅燈無誤),但是已經停靠路邊,那樣也算兩輛以上汽車共同闖越紅燈嗎? 因為闖紅燈1800跟這兩張的罰款落差太大,
加上我?家只有一台機車,我先生每天要騎機車去賺錢謀生,我跟三個孩子每天晚上也靠那台機車去買飯,要是被扣牌三個月,我都不知道這三個月我?要怎麼生存,我家低收入戶已經夠慘了,先生再沒機車可以去上班,我?要怎麼辦才好,他們說我不服可以申訴,因為我上次有詢問您,您教我寫身訴的方法很有道理,也因為您好心教我讓我免於罰款的災難,所以這次要再麻煩您教教我,我申訴單該寫些什麼對我比較有利呢?
至於罰款3萬,他們有說要罰騎車的人,若是未成年就要3萬+6000,也是要扣牌,要是對方願意拿3萬出來,我就不用去舉發他了,我也想簡單點處理,當然要是可以讓罰單變成單純闖紅燈的罰單那更好,因為那個孩子鐵定拿不出3萬塊,就只有領低收入戶的我們夫妻兩要倒楣了,我還是希望不要扣牌,拜託您教教我,幫幫我,我以後真的不敢隨便再借車給別人了。

律師您好,
昨日晚間因酒駕遭臨檢,酒測直達0.41,當場警察以公共危險罪遭警察帶回派出所進行筆錄。在分局度過一晚並於早上前往北檢開簡易庭(?,其實我不是很有把握是否是簡易庭,只知道在牢中等待許久後,進入庭內,檢察官簡單敘述筆錄狀況,在場只有我跟檢察官及事務官)。在庭中,檢察官沒有特別詢問任何事項,我簡單重新敘述案情狀況後,檢察官只問了「認不認罪」,我回答「認罪」,之後檢察官就下達「限制居住」,我當下腦中一片空白,也不知道是否應該要答應,但也直接簽了名了。庭後警察與我講說「以你沒有前科的狀況來看,應該是可以判緩起訴,但下次傳喚的時候一定要親自到!最近一定不可以出事,到時候應該是可以判緩起訴的!」
離開北檢後,一直有在找相關的資訊,想與律師請教:
到底我今天早上是否已經被判刑了?? 那下一次被傳喚的時候主要是針對何事進行開庭(是與法官開庭還是只是檢察官?) 想要獲判緩起訴的機率有多高?? 如真獲判緩起訴,駕照是否仍吊扣中?? 最後,我很不懂為何要限制居住??那限制居住的期限為多長??如果獲判緩起訴,是否仍在限制居住的條件中??以及限制居住真的都無法出國嗎(探親)??以上,謝謝!我真的很混亂,謝謝律師的解惑!



Dear 律師你好:
本人於6/15早上06:52上班行經中華路1232號附近,本人原本開外車道,因看中間車道沒有車,
便將車轉至中間車道上高速公路,切正不久後便聽到有碰撞聲音,但是我的車並沒有碰撞感覺,且本人從照後鏡及左側後視鏡並無發現有人,
此時綠燈已亮,我因為走中間車道,無法切出(因我想確認是否是別人撞到我車),便開至高速公路砸道口停下來確認是否是撞到我車,但下車察看後
,發現我車沒有被撞的痕跡,於是我便繼續開車上班!
直到6/17早上10點頭份分局打電話給我說,我有發生車禍,且肇事逃逸,我便騎機車到頭份分局確認,
但當時警察給我看到’監視器畫面,我車離開後,後方有機車倒下,我說我並沒有肇事逃逸,而且我有在交流道砸道口停下車來確認
因為當天我並沒有感覺到我車有碰撞,只有聽到聲音(不確定是不是別人有碰我),因為當時我車是靜止的,警察於是要求我回去開車過來,
給他確認,於是我便回去開車過來,警察拍照後,我也跟他說這車我並沒有處理,他說看的出來,
為車上灰塵都還在!
後來我有詢問當事人,是否友直接撞到我的車,當事人表示沒有,他是看我車切出來後,緊急剎車跌到,
目前9/24要去開庭,我不知道這樣會不會成立,是否可告訴我!
目前監理站我去申訴結果,他回覆我是成立,要吊扣銷駕照及罰款6000元,但後來我在詢問監理站申訴問題時,對方問我有沒有送地方法院,我說我不知道,他就來函告訴我要等他去詢問處理員警,我於7/23號接到另一位當事人電話,他跟我要我保險員電話,他說要跟他拿和解書要送地方法院,我才知道警察根本沒有送法院,是因為我去申訴時他才要送(他還跟我保險員說,本來可以不要送的,因為我去申訴,所以要送地方法院)我覺得怪怪的,當初他要開立罰單時,我說我並不知道為何要開我罰單,他說依法要開立,因6/15是新酒駕法上路第一天,沒有開單會有包庇之嫌,又說若有異見可以去監理站申訴,為何又說因為我去申訴關係才要送地方法院,此事請協助回答好嗎?
感謝您!


請問一個案例:
A車撞了B車...A車的駕駛 因為 之前已經駕照被吊扣了...
所已拜託 B車駕駛 幫忙跟警察撒謊..說是他女友開的車..然後立即打手機請他女友來現場頂罪
B車駕駛答應了這件事...
後來警察來了 就以A車的"女駕駛" 撞到B車 來處理...
後來車子快修好了...變成是A車女要賠修理費...
這時候原本肇事的A車男 卻跟 A車女分手了...就是有意丟給A女去償還這筆錢
B車駕駛 知道這件事後...很替A女不服..
那我要問的問題是:
『這時候如果跟警察說A女是頂罪的..其實是A男 開的車...那這樣 A女 跟 B男 會有甚麼罪嗎?』
例如 像是做偽證 這種罪..之類的?
請指點迷津 謝謝

若A車駕駛撞傷他人觸犯過失傷害罪,但A女宣稱自己是駕駛,基本上會成立刑法頂替罪。B男為受傷被害人的話,且知悉A女非為實際上之肇事者,卻對A女提起犯罪告訴,原則上會成立誣告罪或是偽證罪。 若A車駕駛並未撞傷他人,而僅有民事賠償責任時,A女宣稱自己是駕駛,如警察依此對A女開罰單,可能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若B男當時明知A女非駕駛,卻當場故意宣稱A女為駕駛,也可能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A男亦構成教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三人都是有責任的。 雖然車輛修理費用應該由實際肇事者負擔,非肇事者並不因為頂替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還是要克服文件上記載不符的部份。
(參照刑法第164、168、169、214、284、287條;民法第18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到所辦理:事故當事人、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符合個人鑑定申請條件者,可親持個人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法定代理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1份),或委託代理人到本所肇事鑑定課繳交鑑定費3,000元申請鑑定。
2. 郵寄辦理:當事人符合個人鑑定申請條件者,可自本所網站下載鑑定申請表(或電洽本所傳真),並至金融機構以轉帳方式繳納鑑定規費3,000元(銀行名稱: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戶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審查費,帳號:16081080401017,匯款人請加註姓名及聯絡電話),再隨同個人駕照影本(如遭吊扣、扣押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者免付)、身分證影本及繳交鑑定費收據影本,一併郵寄本所申請鑑定。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行政法律問題】酒測值0.55,扣照,太機車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台中地區一名廖姓男子騎 機車無照駕駛,被警察攔檢,酒測值0.55,法院裁定緩起訴,罰款五萬元,繳國庫做公益,不料,監理所卻以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三萬三千三百元,還 吊扣汽車駕照一年,民眾抱怨,害他無法開車送貨,差點丟了工作,痛批監理單位太機車。(寇世菁報導)(註一)。請問,監理單位之處罰,太機車嗎?
【解析】
按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 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 管制藥品。」「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 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分別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是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逾每 公升○.○二毫克者,「應」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更甚者,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 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本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測值為0.55,顯逾每公升○.○二 毫克,主管機關「應」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對該汽車駕駛人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 駕駛執照一年。換言之,主管機關僅具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之裁量空間,至於「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及「不予罰鍰」並無裁量之餘地,主管機關吊 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乃係依法行政,也未違行政罰法第26條(註二)之規定,何來,太機車;惟罰款部分,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之規定,則應予撤銷(註三)。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13日新聞首頁>地方>中部離島>中廣>機車違規吊扣汽車駕照 民眾罵監理機車。
註 二: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 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參照。
註三:實 務上,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96年08月31日96年度交抗字第606號裁定:「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以抗告人酒後駕車,經警測試其呼氣濃度高達每公升 1.35毫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裁罰新台幣49,500元及吊扣駕駛執照1年,惟漏未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應 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且同一事件已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字第4276號聲請簡易判決刑處刑,又經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946號 判決有期徒刑5月,原審依據前開規定,另為裁罰抗告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認其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應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故而罰鍰部分自屬不得裁處,然就吊扣駕駛執照與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係屬其他種類行政罰,仍應依據同條例第 26條第1項但書規定而予以裁處之,不受前開優先適用刑事法律之限制。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前詞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老婆,非常愛妳.真的很愛妳,
想妳,真的很想妳,
雖看得到,也摸得到;
但還是愛妳 想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