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集體訴訟
我在網路上找了很多資料..
勞保高薪低報...可以算詐欺得利罪
行為人依法令負有告知事實義務.行為人因故意不為告知.至對方基於錯誤而財務之交付.應負有詐欺之責
資方欠我們加班費總共35萬左右.調解也不成立.勞檢處有開罰資方6萬元.
資方只願環我們每人最後一個月
昨天我們詐欺案檢察官偵訊..
但檢察官卻告訴我們.我們不能提告負責人...我們的疑問?主管疏失.負責人不用負責嗎
當初我們向提告時提供的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開罰資方)公文不見了.
檢察官要我們補..我們的疑問?這沒行政疏失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行政違法並不一定刑事就會成立,若您們要追回損失的部分,應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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