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科罰金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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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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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科罰金的金額按日計算故會超過18萬元
2.依《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規定,受刑人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檢察官應依受刑人聲請分期繳納之期數,准許其就罰金總額平均分期繳納,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八期。但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許其分期繳納。
3.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循此,若您無力繳納易科罰金之金額者,還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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