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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

  • 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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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9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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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1.所謂他項陳述,是一定要出現在言詞辯論階段嗎?

    2. 若是在之前書狀出現過可認為爭執者,算是符合此條件嗎?還是一定要言詞辯論有主張過呢?

    3.若是之前書狀的附件出現過可認為爭執者,算是符合此條件嗎?

    勞煩解疑,謝謝!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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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9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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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516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係指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消極的不表示意見,法律擬制其為自認而言,此與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自認,必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積極的表示承認之情形有別,兩者在法律上之效果亦不相同。前者本無自認行為,不生撤銷自認之問題,依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應許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為追復爭執之陳述,此項追復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至第二審程序,仍得為之」

     

    依您所述,您似在言詞辯論時消極的對某事實不表示意見,而被法院擬制為自認。然依上開判例意旨,擬制自認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為追復爭執之陳述,且在第二審程序時,仍得為之,故您之訴訟如尚未二審終結,您可隨時提出爭執之陳述,而不受擬制自認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