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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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6月10日民法繼承編新修訂民法第1148條,將原本「法定概括繼承制度」改為「法定限定繼承制度」或稱「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而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主動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所以目前關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有限度之責任,是依現行法限定繼承無庸再向法院為限定繼承之意思表示(目前法院已沒有所謂限定繼承事件),但須依法陳報遺產清冊(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民法第1148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陳報)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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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姵吟 (El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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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冬冬 的發言內容:
如果三個月內沒去辦理任何程序 ... (恕刪)
李冬冬您好:
依據目前我國民法之規定,原則上都是全面限定繼承喔!如果需要拋棄繼承,才有3個月的時效限制。因此縱使您外公的債務多於遺產,也不需要以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加以清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需要進一步諮詢,歡迎來電(0963811493)或以email(xxx222y0725+law@gmail.com)預約,並攜帶完整資料至本所詳談,以期能提供完整的法律協助,保障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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