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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家暴想要離婚,有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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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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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姐姐(今年27歲)和她先生(今年30歲)吵架,男方經常在吵架時,動手打我姊,這種行為已經不只兩三次了,有時候還會無緣無故地動手,目前他們有兩個小孩(都還在讀幼稚園)。

    請問,要去驗傷的話,有限定多久內去驗才有效嗎?

    如果要因家暴想要申訴離婚的話,除了驗傷單外,還要準備什麼比較妥當?

    要拿驗傷單去申訴的話,驗傷單會有過期的狀況嗎?

    再麻煩解答,謝謝您。

  • 陳姵吟 (El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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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9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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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洪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姐姐(今年27歲)和她先生(今年30歲)吵架,男方經常在吵架時, ... (恕刪)

    洪您好:
    1.驗傷的話,原則在受傷情況復原之前都可以驗,但是若離事發太久,驗出來的結果可能失真,因此建議您姊姊在第一時間到附近醫院驗傷,保障自己權益。2.至於要訴請離婚所需準備的資料,還需與您姊姊當面詳談後,依據個案情況才能給予適切的建議。因此,歡迎來電(0963811493)或以email(xxx222y0725+law@gmail.com)預約,並攜帶完整資料至本所詳談,以期能提供完整的法律協助,保障您的權利。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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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9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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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先聲請保護令,其後續主張離婚會有很大的幫助,且在離婚訴訟中,也可以一併請求小孩監護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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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9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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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要聲請家暴,必須要舉證證明對方有經常性之言語或精神上暴利之情形, 建議您將相關證據蒐集齊全,像夫妻共同住所地之法院聲請,亦可向警局報案。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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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9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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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姐姐應於姊夫打她後,立刻至醫院驗傷,並隨身攜帶錄音筆,將姊夫辱罵之言論加以錄音,蒐集相當之錄音驗傷證據後,可對其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一併聲請家暴,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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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9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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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驗傷保護令部分如上幾位律師所述

    如欲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