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的問題
- a095329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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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0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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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10月的時候致電台中市政府詢問調閱台中市某建案開放空問的平面圖,對外窗口人 員告知我必須是所有權人才得申請,後來我寫信到台中市政府,我說根據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18條第一項第六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之: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 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結果市政府的回覆仍然是拒絕,我就回覆說我要訴願,市政府也寄了訴願書給我,那我的問題是, 1、市政府將該回函認定是是行政處分了? 2、原行政處分機關是秘書室還是都市發展局? 3、訴願請求、事實、理由我又要怎麼寫?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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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依您所述,您應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政府資訊,然政府拒絕您的申請,此即為一拒絕申請之行政處分,您此時自可依上開法律提起行政救濟,即請求政府為撤銷原處分,並給予您準予申請資訊之處分。
訴願書的寫法您可依政府提供之表格分項填寫,然內容部分建議您可備齊相關資料尋找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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