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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遺囑繼承問題?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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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0 16:50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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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繼承人有一定順序,如要剝奪第一順位繼承權,除非第一順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否則仍有特留分之問題。

    若侵害特留分,通常公證人不願意將該遺囑公證;建議被繼承人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將其遺產做規劃。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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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29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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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可以立遺囑指定全部遺產由B繼承,但此勢必會侵害A的特留分,A仍可主張扣減權取得其特留分,結果B將無法完全取得遺囑指定的遺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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