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遺囑繼承問題?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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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0 16:50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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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繼承人有一定順序,如要剝奪第一順位繼承權,除非第一順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否則仍有特留分之問題。
若侵害特留分,通常公證人不願意將該遺囑公證;建議被繼承人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將其遺產做規劃。
民法第1138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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