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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如何回覆存證信函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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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1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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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依您所述,您應是有向債權借款,因此您依法應返還您所欠之款項,不因您沒有簽任何單據而不用還款,因您之借款似是未定期限之借貸,依上開規定,您可要求對方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而非15日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