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公證契約效力&違約罰款不給付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8-13 11:45
- 文章人氣:417
- 個人積分:1188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參照民法第16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既然契約載明需經法院公證方為生效要件,基本上契約在公證前是無效力的。但是僅是載明要公証方發生直接執行的效果,這時契約還是有效的,只是不可以直接執行而已。 若對方不依約履行,您可以寄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如對方仍不給付,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變更契約內容,需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同意。若要直接在原契約上面修改內容,雙方務必要在更動處蓋章或簽名以示確認。
(參照民法第16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