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養弟弟子女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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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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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前項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一、收養契約書。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第二項聲請,宜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二、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三、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四、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五、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依您所述,您係想要收養您弟弟之子女,您稱其為小孩,故應屬未成年子女。則依上開法律規定,您應準備一、收養契約書。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三、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四、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如您弟弟與其前妻就是否出養予您有爭議時,建議您請律師為您處理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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