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誤簽到保證人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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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5 09:28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5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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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您所述,您應被詐欺為作保證人之意思表示,依上開法律,您能在發現被詐欺後1年內撤銷您的意思表示。即您在有人提出相關之資料或以您所簽署的文件向您主張或其他原因,而得知您被詐欺而表示自已願意為保證人時,您即應在一年內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但在意思表示10後,則不得撤戚銷。
建議您可以自行向您之前簽署文件之對向請求提出您所簽署之文件以確認是否有為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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