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幫前女友貸款後失連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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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5 14:50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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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您所述,您所遇之網友極可能係自始即無還您錢之意願,而以幫她償還約50萬的債務與5萬多的保險及電話費等理由為詐術,向您詐取50萬元,依上開法律規定,您可依法向地檢署具狀提起詐欺告訴。另亦可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其請求返還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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