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利罪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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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9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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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始足成立。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故有無構成重利罪嫌,應就個案具體判斷之。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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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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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0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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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金50萬,月息6萬,年息72萬,年利率144%,可以構成重利罪。
2、本金的部分還是可以請求返還,至於利息部分倘若超過年利率20%的部分對方可以主張超過最高法定利率而毋需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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