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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性騷擾,反被告毀謗

  • 林we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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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6 09:42 
  • 文章人氣:1501
  • 個人積分:4
  • 您好,我女友在公司上班時被人碰觸屁股,由於該犯是累犯,先前已有另1名女性受害者,犯案手法類似。於是我們先向公司投訴,公司並介入調查。調查結果認定該男子是累犯(因加我女友共有兩名受害人),並確認有性騷擾行為。但該名犯案人並不承認自己的罪行,一直認定這沒什麼,於是想反過來提告我們毀謗。並疑似有找當天發生性騷擾時與他同行的另一名同事作證他並未碰觸,只是另一名男子事情發生後私下就有跟我女友說他該說的都說了,很明確他是知道此事。 現在要反過來說沒有這件事並當他的證人,協助他告我們毀謗。我們這裡有公司的調查結果報告,內容都是認定該男子的舉動構成性騷擾。請問這樣他要告我們毀謗能夠成立嗎?!    如果他真的向法院告我們毀謗,我們下一步該怎麼做?! 馬上向他提告騷擾嗎?!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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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6 10:02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6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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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18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253號
  • 您好:

    因您有取得公司作成之報告,可證明該人確曾有對你女友為性騷擾之行為,並非故意誹謗;則若對方提起誹謗告訴時,你在刑事上可反訴誣告民事上可提損害名譽賠償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詳談

  •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315號11樓之1 / 電話:07-5525111/FB請搜尋「何明諺律師」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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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6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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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7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92號
  • 同上述二位大律師所言,另外由於誹謗必須是對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有散佈之舉,只是單純公司內部投訴及調查應尚不該當「公然」的要件,故誹謗應不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