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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總幹事阻止我下地下室

  • 丰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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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6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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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感謝百忙中抽空解答

    以下麻煩指點方向,

    1.因汽車後方依規約不能停放機車,而我已履次停放,直至上二星期的中午我回家要下地室因沒有帶可開門的感應器,所以請警衛開門

    但後來是總幹事出來,並跟我說我的機車違規的不能讓我下去,且他說他有權不讓我下去,最後,他說如果晚上回來我不違規的話就讓我下去,我當時因趕上班所以跟他說好。

    2.隔二天我去警察局告他妨礙自由強制罪及恐嚇罪,結果十天了,警察也沒找他去做筆錄

    3.事後管委會有天開臨時會,當天中午才跟我說請我到場(當天剛好有事),隔幾天後,居然把這案例貼在(社區所有棟)公告欄,並寫著總幹事的描述,說我有所誤會,另寫著我申請了相關資料為何不給的臨時會。

    一、請問1.2.我可以告他這二罪嗎?

    二、另3.可否拿著公告資料,告妨礙自由毀謗罪,或有其建議的嗎?

    三、另管委會的處事太爭議了,我是住戶,事發後從沒有找過我談論了解情況都只是聽總幹事講,且一直都是以總幹事為溝通橋梁,且管委會還要陪總幹事去做筆錄,他是利害關係人,總覺得那怪怪的,什麼事都要透過他,有什麼方式可換總幹事或者暫停職務的嗎?

    謝謝耐心看完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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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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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就您所述的內容,沒有所謂的恐嚇事實,請詳述。 2、 強制罪的部份,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有必須借用感應器的規定?否則因為忘了帶而無法借用,恐不會構成。 3、 管委會公佈處理狀況,除非有不實且影響您名譽的行為,否則不會構成誹謗罪,請提供張貼公告以作審閱。 4、 管委會對外就是由主委及總幹事處理事務。倘若認為不妥,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開除。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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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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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