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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丰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1-06 | 最近登入:105-30-09
搜尋結果:共 1 頁,10 篇文章
因規約規定不能機車停汽車後方(但可停二台腳踏車),若停會被開罰一張300元,本人認為車位為約定專用,應可以停我想停的車種所以長期被開罰6600元,後來罰款併管理費要我繳納,我就提債權不存在之訴,但官司重點是在勸導單無蓋章用印就幾個字顯示,我長期下來就只知是勸導單,一審勝原因認同我說的不確定是罰單,且約定專用為沒放置垃圾及坊礙他人,所以看不出有什麼違規,另規判規約應屬無效 但到二審敗,因為認定有傳達罰單之意給我了,且依規約執行,最後還不得上訴(因未達150萬金額) 我想問的是,我後來找到了法條,95年有一個案子,有對約定專用之解釋,該案例判停車只要不超出停車格及亂丟垃圾,購買人有專用權利停放任何車子,不得限制車種。 1.請問我這樣可以怎麼上訴或什麼方式翻盤? 2.有什麼期限或限制嗎? 因我主要爭的是一直以來都收勸導單非罰單,所以我不知道是罰單,但一審法官還多加了規約無效,但被二審翻盤 3.所以我要問的是,若我認此案敗訴,再開一案確認約定專用之認定,將規約推翻(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違反法令自始無效),這樣會不會抵觸到前案的二審判決,說可依照規約罰鍰。 感謝辛苦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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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9-30
我的社區規約中有規定到,若因違反規約要被罰,且罰金會併入管理費繳納。 請問,罰金之方式及過程如是有爭議的,那管理費到底要不要繳? 若罰金影嚮管理費的繳納,造成可能被取消磁卡等使用社區的權益,這樣的規約沒有違法嗎? 感謝抽空回覆,謝謝
瀏覽:4403
日期:105-03-07
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機車位只能停一輛機車,但很多人停了二輛腳踏車,詢問了主委,主委回說,規約並沒有規定不能停腳踏車,我也依會議討論提出問題,但主委回覆說已告知過,所以不回覆。 請問,我該往那個方向去尋求救濟, 另我已向工務局反應過(說管委會違反規約即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工務局說是私事,要自詢法律救濟, 如是又有什麼法可以告管委會呢? 感謝律師百忙中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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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02
因本社區規約規定,違反停車管理第一次開勸導單第二次直接開罰,每張三百元,不知道,管委會沒有確卻執行 我可否告管委會侵權行為的財產損失 因為本應收取罰單三百元納入管理費,增加共用基金的,卻因未執行或包庇特殊行為人之行為,請問可以如何處理? 感謝律師百忙中回覆,謝謝
瀏覽:836
日期:105-03-02
我與發問人遇到相同問題, 請教一下,我們繳管理費,即請管理員解決住戶的不便或社區相關問題, 如確認無誤是住戶,理應服務幫忙開門吧, 要不然繳管理費,確無法服務這樣臨時的情況,請問有沒有方法或法律可循呢,謝謝
瀏覽:669
日期:105-03-01
今日開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與會約一百戶 管委會於提案討論汽車格能停幾台的議題時 指名B26F違規並提供照片舉證,但其舉證之照片有些非我的, 其加深其違規之嚴重性,造成後續的提案及競選委員失利,請問這樣我可以提毀謗或妨礙名譽的告訴嗎? 謝謝耐心回答~~請指教
瀏覽:383
日期:104-05-3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照片中有真有假,則您要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是 ... (恕刪)  其圖片是由監視器拍攝下來,所以另有拍到非我的車輛及車號停放(黑色車,停放超出白線),(當然也有拍到是我的車,香賓色,停放超出白線)但管委會也說是我的,應說是他們未查證是不是我的車輛,而將該照片放入說明裡面 另停車格外面旁邊有些雜物,並非我的也是拍照後說是我亂放的 其過程是用單槍投影機放映檔案的方式,表示已是事先準備好之資料 另開會過程,是在提案表決的時候,由我提的案子,說明總幹事非區分所有權人,若被住戶告管委會不得介入的議題提案,結果說著說著就批到我這裡來說我違規然後秀出違規的圖片,大致上這樣 我已有寄資料給您參考
瀏覽:383
日期:104-05-30
各位律師您好, 勞駕幾個請教問題, 1.小弟住的社區中的管委會,於管委會會議記錄中說明,七個委員決議不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第三十五條的會計帳冊,其違法事實明確。 經反應給工務局,但工務局說,此為行政權,所以必須先要求管委會改正,除非管委會不改,才會開罰 所以請問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罰責部分,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照字義看來不是應先裁罰再要求改善嗎? 請問要如何去要求開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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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30
 律師不知是不是我誤會你的意思了 我是說工務局會先請管委會改正,其工務都發函給管委會了,管委會怎麼會不改呢? 但改了之後,工務局就不會罰管委會了丫 但事實已造成違反規約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條了丫,為何不是先罰再要求改正呢? 那有什麼方式讓它罰款成立呢?
瀏覽:1968
日期:104-05-30
律師您好,感謝百忙中抽空解答 以下麻煩指點方向, 1.因汽車後方依規約不能停放機車,而我已履次停放,直至上二星期的中午我回家要下地室因沒有帶可開門的感應器,所以請警衛開門 但後來是總幹事出來,並跟我說我的機車是違規的不能讓我下去,且他說他有權不讓我下去,最後,他說如果晚上回來我不違規的話就讓我下去,我當時因趕上班所以跟他說好。 2.隔二天我去警察局告他妨礙自由的強制罪及恐嚇罪,結果十天了,警察也沒找他去做筆錄 3.事後管委會有天開臨時會,當天中午才跟我說請我到場(當天剛好有事),隔幾天後,居然把這案例貼在(社區所有棟)公告欄,並寫著總幹事的描述,說我有所誤會,另寫著我申請了相關資料為何不給的臨時會。 一、請問1.2.我可以告他這二罪嗎? 二、另3.可否拿著公告資料,告妨礙自由的毀謗罪,或有其建議的嗎? 三、另管委會的處事太爭議了,我是住戶,事發後從沒有找過我談論了解情況都只是聽總幹事講,且一直都是以總幹事為溝通橋梁,且管委會還要陪總幹事去做筆錄,他是利害關係人,總覺得那怪怪的,什麼事都要透過他,有什麼方式可換總幹事或者暫停職務的嗎? 謝謝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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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