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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監護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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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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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7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離婚了,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權

    2、倘若未離婚,則必須先協議離婚或是分居達六個月才可以向法院聲請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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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6 11:05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7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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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爭取監護權,應從雙方經濟、教育、支持系統、小孩意願等著墨爭取法官認同,程序中也會做訪視,供作法官參考,所以訪視時的應對就很重要,詳細部分參考文章: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7311772

    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9317081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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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6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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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4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9268
  •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55-1條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您所述,您與老公想要離婚,然就小孩監護權有爭議,依上開民法規定,應先行由雙方協議,然您與老公協議不成,此時可聲請法院裁定之。而法院在為裁定時,或考量民法第1055-1條所規定之事項,此時您應就有利予您之部分為舉證說明,以爭取法院裁定監護權予您。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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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6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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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雙方對於離婚一事有共識,僅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部分無法達成共識,可請求法院針對監護權的部分進行裁判,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