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爭奪監護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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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6 11:05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7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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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監護權,應從雙方經濟、教育、支持系統、小孩意願等著墨爭取法官認同,程序中也會做訪視,供作法官參考,所以訪視時的應對就很重要,詳細部分參考文章: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7311772
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931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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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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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6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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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55-1條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您所述,您與老公想要離婚,然就小孩之監護權有爭議,依上開民法規定,應先行由雙方協議,然您與老公協議不成,此時可聲請法院裁定之。而法院在為裁定時,或考量民法第1055-1條所規定之事項,此時您應就有利予您之部分為舉證說明,以爭取法院裁定監護權予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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