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繼承及遺囑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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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6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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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民法第1140條規定得知,民法第1138條的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說,如父親早於祖父死亡,則於祖父死亡時,原屬父親可繼承的應繼分,則由其子女共同繼承。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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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7 05:07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7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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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先前拋棄的是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利,現在代位的是對祖父遺產的繼承權利,是二個不同的繼承關係,依法您仍可代位繼承祖父的遺產。
2.若有證據可證明立遺囑時祖父處於無意識狀態,則遺囑無效。
3.若遺囑有效,則所有繼承人均應先尊重遺囑的安排,除非有侵害特留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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