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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基法問題

  • 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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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6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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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好

    我因育嬰留停後復職時因不願配合公司調動,公司以我未依公司人資規定於復職前20日申請復職,視同離職,我則以公司違反性別平等法第17條不得拒決復職及勞基法第11條不得終止勞動契約,訴求依勞基法第16.17條規定支付資遣費,而申請勞資爭議協調,

    但我今日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再次告知我公司已依上述原因已視同離職

    請問我接下來需要做怎樣的準備,依我對公司的了解協調會應該不會有結果,只能走上訴訟我該怎麼做呢?謝謝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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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6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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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您如欲請求資遣費應先發存證信函主張公司違反勞動法令而與其終止勞動契約

    方可依法請求資遣費,如公司不願給付,就需提出訴訟請求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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